典型案例六:某县卫生局“马甲”旅游案
2013年1月18日,某县卫生局办公室接到上级有关培训文件,经请示本局局长同意后,决定组织全县各镇卫生院和县直医疗单位业务副院长参加于4月15日至4月19日在成都举办的医院法务管理培训班。
4月14日,由县卫生局副局长文某带队,共15人出发前往成都学习。4月15日上午到达指定培训地点某酒店报到领取资料后,文某征求参训人员意见后,决定改变学习计划去周边旅游。于是文某与会务组沟通后,在当日上午由会务组安排车辆和导游将文某等15人带到九寨沟旅游,4月17日上午返回成都,4月18日到峨眉山游玩,4月19日上午回成都游玩半天,当晚结束本次活动乘坐火车返回。期间,文某等15人按照2300元每人的标准共向培训主办方上交35000元培训费,其中通知参加培训的14人每人上交了2500元,文某的费用由其余14人分摊。总费用发票由主办方统一出具在一张发票上,文某等人拟以此发票到单位报销。后因有人举报,县纪委介入调查,故此次旅游费尚未报销,均由个人承担。
文某等人的行为属于用公款旅游,应定性为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78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经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文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分析理由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78条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或者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或者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
本案中,问题的焦点之一是文某等人旅游费用未用公款报销是否影响公款旅游问题的定性。对此,应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旅游费未报销的原因。首先,旅游费35000元是由培训主办方统一出具在一张发票上,事由为培训费;其次,各单位参训人员上交2500元是按照县卫生局关于培训的通知上交的,事后可以在各单位以培训费名义列支;第三,当时此发票由主办方寄回,尚未寄到时,县纪委接到举报介入调查,导致文某等人未能到单位入账报销;第四,县纪委在调查过程中,文某等人共同编造参与培训的事实,回避旅游的问题。综上所述,文某等人主观上是想将35000元以培训费为名到单位报销,但因县纪委介入调查这一外力导致未能报销,属于未遂,并不影响对其公款旅游行为的定性。因文某等人的违纪行为尚未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故可以适当从轻处理。
长期以来,总有一些党员干部习惯了“变通”之法,喜好“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面对中央的三令五申,仍然费尽心思顶风而上,借着“开会”、“考察”、“学习”之机,用公款“顺道”去附近景区“转悠”,换上“马甲”游山玩水,好不快活!
公款旅游屡禁不止,原因就在于少数党员干部纪律意识淡薄、享乐主义思想根深蒂固,自认为这样的事情属于“顺手牵羊”,事情不大而且理由堂皇、手法高明,甚至认为这是为众人“谋福利”,即使犯错也“可以理解”,觉得经得起责问和盘查。这种享乐主义“老作派”该彻底摒弃,这种惯性思维的“劣根”必须连根拔起。
在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高压氛围下,再玩这种穿“马甲”的小伎俩无异于“掩耳盗铃”,因为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各级党组织也必然会“穷追猛打”,绝不手软。
典型案例七:某县以行政服务中心为名搭车修建办公用房
2013年4月,某县行政服务中心向该县发改局申报政务服务中心项目立项请示,申报总建筑面积为9435㎡,县发改局予以批复同意,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在项目规划设计过程中,分管副县长李某和行政服务中心主任刘某某要求在规划设计图纸中将其中6506㎡设计为办公用房,拟进驻单位为县行政服务中心、信访局、广播局等六个部门。2013年10月,该项目正式动工兴建。至2014年5月,项目已施工至第二层,已完成建筑面积为6000㎡。
该县政务服务中心项目申报属于业务用房范畴,但设计时变更了项目的用途,除部分建筑属于政务服务中心外,其项目的主体部分是办公用房,是典型的搭车建办公用房问题。根据《廉政准则》实施办法第43条的规定,应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78条的规定,以挥霍浪费错误追究分管县领导李某和行政服务中心主任刘某某的责任。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李某党内警告处分;县纪委给予刘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文明确:政务服务中心、信访部门接待群众来访的场所等公共服务窗口用房属于业务用房,不属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要求停止建设的楼堂馆所范围,但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禁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和搭车建设办公用房。
本案中,政务服务中心项目属于业务用房,不在禁止修建的楼堂馆所之列,且已经县发改局批复同意,故该项目符合相关规定。但该项目在规划设计中,李某、刘某某要求设计办公用房6506㎡,使政务服务中心项目的主体部分变更为办公用房,并不是用于服务公众的场所,属于搭车建办公用房。根据《廉政准则》实施办法第43条“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78条的规定处理”的规定,应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78条的规定,以挥霍浪费错误追究分管县领导李某和行政服务中心主任刘某某的责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明确要求:“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一)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该县政务服务中心项目于2013年10月正式动工兴建,在中央通知印发之后,属于顶风违纪,在量纪处理时应从重处理。目短评
说好的政务服务中心,建成之后却变成了办公用房。某县玩“偷梁换柱”的伎俩,显然是与中央规定公然“叫板”。
便民服务中心,顾名思义,就是方便群众办事的服务场所,但大量空间被党政机关办公占用后,还能叫“便民服务中心”吗?谁才是服务者?谁是被服务者?从此案中得出的竟是相反的答案。认真思索之后,不难发现,违规修建楼堂馆所,表面看是享乐主义、奢靡思想等因素在作怪,实际上是没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当回事,背离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纪律是刚性的,执行纪律和规定,不容任何“搭车”和“注水”行为。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强化宗旨意识、纪律意识,千万不可权力任性。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瞪大眼睛”,加大查处力度,形成威慑力,坚持刹住违规修建楼堂馆所歪风。